一、被告经准予具保,由法警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由亲友持向“为民服务中心”向2号收款柜台缴费,凭收据办理释放手续。

用电话、书面或其他方法通知亲友到法警室办理。

由被告或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证金额缴纳现金。

免具保证书。

缴纳保证金,下班时间由本署指定人员代为收受,于次日解缴国库。

受责付人除得为被告之辅佐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外,以居住本署辖区内被告之尊长亲友或其他有正当职业之人为限。

受责付人应缴验国民身份证、填写责付书、盖章、签名或按指印。

五、具保人办妥保证或受责付人办妥责付手续后,立即将被告释放。

六、被告经承办检察官准予具保后,如不能于当日办妥具保手续者,应向法院声请具保。

七、 员警办理具保、责付及查保、对保等手续,均不收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