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式金融商品不断推陈出新,民众投资管道多元,有人偏爱购买保险商品,常见有些父母在子女年幼时,会以自己为要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购买保单,等到子女长大或有经济能力后,将要保人变更为子女,财政部南区国税局24日提醒民众,保单变更要保人属于赠与行为,必须依规定申报及缴纳赠与税。

国税局表示,要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契约,缴付保险费后,就享有保险契约所约定的权利,一旦将要保人变更为他人,就等同要保人将自己应得保险契约上约定的权利移转给他人,属于财产无偿移转,要保人必须按变更日该保单之价值准备金,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规定申报赠与税。

南区国税局举例说明,母亲A君购买6年期的人寿保险,原以自己为要保人,女儿B君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但于保单缴费期满前,A君于今年变更要保人为B君,此时保单价值准备金为800万元,因变更要保人属赠与行为,且超过免税额(今年为244万元),A君应在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按总额800万元申报赠与税,于扣除免税额244万元后,赠与净额为556万元,应缴纳赠与税计55万6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