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准则依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机关为办理下列事项,应就各该采购案成立采购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一、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九款或第十款规定之评选优胜者。

二、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之评定最有利标或向机关首长建议最有利标。

本委员会应于招标前成立,并于完成评选事宜且无待处理事项后解散,其任务如下:

一、订定或审定招标文件之评选项目、评审标准及评定方式。

二、办理厂商评选。

三、协助机关解释与评审标准、评选过程或评选结果有关之事项。

前项第一款之评选项目、评审标准及评定方式有前例或条件简单者,得由机关自行订定或审定,免于招标前成立本委员会为之。但本委员会仍应于开标前成立。

本委员会置委员五人以上,由机关就具有与采购案相关专门知识之人员派兼或聘兼之,其中专家、学者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前项专家、学者之委员,不得为政府机关之现职人员;专家、学者以外之委员,得为机关之现职人员,并得包括其他机关之现职人员。

第一项人员为无给职;聘请国外专家或学者来台参与评选者,得依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一项专家、学者,由机关需求或承办采购单位参考主管机关会同教育部、考选部及其他相关机关所建立之建议名单,或自行提出建议名单以外,具有与采购案相关专门知识之人员,签报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定。

前项建议名单,由主管机关公开于资讯网络,供机关参考。

机关遴选本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四、遴选不具有与采购案相关专门知识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选为本委员会委员:

一、犯贪污或渎职之罪,经判刑确定。

四、专门职业人员已受停止执行业务或撤销、废止执业执照之处分。

五、因违反法令,经本法主管机关依规定列入不得遴选为采购评选委员之人员名单。

本委员会成立后,其委员名单应即公开于主管机关指定之资讯网站;委员名单有变更或补充者,亦同。但经机关衡酌个案特性及实际需要,有不予公开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机关公开委员名单者,公开前应予保密;未公开者,于开始评选前应予保密。

本委员会置召集人一人,由机关首长担任,或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指定一级主管以上人员担任;其非由机关首长担任者,机关首长仍应对评选结果负责。

本委员会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指定机关内部人员担任。

召集人综理评选事宜,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处理评选事宜,并均为委员。

本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之,并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会议者,应择期另行召开会议。

机关应于本委员会成立时,一并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组,协助本委员会办理与评选有关之作业,其成员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指定机关人员或专业人士担任,且至少应有一人具有采购专业人员资格。

本委员会开会时,机关办理评选作业之承办人员应全程出席,并得邀请有关机关人员、学者或专家列席,协助评选。

前二项协助评选人员,均为无给职。

第一项及第二项协助评选人员之回避,准用采购评选委员会审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

本委员会如有对外行文之需要,应以成立机关名义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