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
(2021年4月21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文件规定要求,制订《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 1、协会负责人单位、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和主席团单位、分会(委员会)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2、分会(委员会)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万元
广东省吉林商会的发展与繁荣离不开大家的关心、支持,在此,商会表示衷心的感谢。为确保商会日常工作的运行,根据《广东省吉林商会章程》规定,决定收取2013年至2014年度会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三、新会员自愿加入商会,办理入会手续后,一个月内不交纳会费的视同没有入会,已经入会的会员在2013年11月18日至12月18日一个月内,不交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四、会费缴纳具体办法: 1.此次缴纳的是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的会费; 2.通过汇款、转账等方式交纳会费,汇款时注明“商会会费”字样,汇款后及时通知商会财务部,核对汇款情况,由商会财务部开具收取会费的财务单据(注明贵公司收取财务单据的邮寄地址); 地 址: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科技园总部中心3号楼301室; 感谢您对商会工作的大力支持,请及时缴纳会费
首先感谢各位会员和老乡一直以来对商会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2019年工作已******展开,诚望各位会员和老乡从即日起开始交纳2019年度会费。 2019年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会《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意见》第五条规定:“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山西省民政厅要求严格执行此规定,会费标准只能设置为四级
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云南省心理卫生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促进云南省心理卫生协会的健康发展,维护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各团体会员单位须按年度向所属社团缴纳会费。经2016年10月9日召开的云南省心理卫生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讨论,修订了协会章程,确定了云南省心理卫生协会会费的缴纳标准。为做好2018年度会费的收取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费缴纳标准: l、理事长所在单位,每年交纳团体会费5000元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平顶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交纳、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平顶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文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应坚持“以支定收、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会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减轻会员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减免2020年度会费的通知》(中价协[2020]25号)文件精神,现对2020年度会费做如下调整:一、会费标准 1、中价协单位会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小于1000万元的,年会费标准为8000元(原会费标准为10000元)。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元的,年会费标准为24000元(原会费标准为30000元)。 1、已加入协会会员的单位和个人可按会费标准直接向省协会交纳会费,自动续认会员资格
(本办法于2019年8月28日经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协会的会费管理,合理收支,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团会费管理以及《北京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及开展的会员服务内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 (二)组织开展国内外有关经济技术交流、考察、咨询与合作、举办环保技术产品发布与推介、组团参加环保技术产品展览会; (三)举办有关法规政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技术、环境监测技术及环境管理服务等相关培训;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沟通本行业与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管理工作,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均可以依照自愿原则,高于上述标准交纳会费。 (一)每年2月2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29号 邮编:250013 为保障学会正常开展学术交流和组织会员参与各项活动,努力为会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按照我会《章程》和《会费收取及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接通知后将贵单位会费于2017年9月30日前汇入学会账户或直接来学会秘书处办理。未缴纳2016年度会费的单位请一并补缴会费。汇款后请将银行回执单复印并写清交费单位具体名称、地址、邮编、收信人及联系电话,发送到学会秘书处信箱,以便及时邮寄会费收据
根据《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现将收取2022年度会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个人会员。 1.团体会员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规模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每年会费为5000元。 2. 团体会员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的, 每年会费为3000元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工作,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民发【2006】12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会员会费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 1. 团体会员缴纳方式:入会即按标准缴纳一年会费,如仍保持团体会员身份,次年同期交纳第二年会费,如此类推,也可一次缴纳数年会费。 2.个人会员交纳方式:在6月30日上半年前入会,依月份按缴费标准比例缴纳至当年12月31日,如仍保持个人会员身份,在入会本年度12月31日前缴纳次年会费,如此类推;在7月1日后下半年入会,依月份按缴费标准比例缴纳当年至12月31日,同时需缴纳次年会费,如仍保持个人会员身份,缴纳方式同上,也可一次缴纳数年会费
(一)会员是协会的基础。发展会员,做好会员注册和会费收缴工作,是协会正常运转的重要支撑。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发改体〔2018〕172号)要求,我会对会费收取标准进行了调整,经六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将原会费标准5级降为4级,现将调整后的会费标准公示如下:一、会长单位会费为2万元/年;二、副会长单位会费为1万元/年;三、理事单位会费为6000元/年;四、普通会员单位会费为3000元/年。
第一条 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河南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都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条 根据民政部、财务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同时提倡内外部以款、物资助
根据《宁夏建筑业联合会章程》、《宁夏建筑业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员缴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会费按年度缴纳,缴纳时间为当年的6月30日之前。为保证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工作的正常运转,更好的为会员单位服务,请各会员单位尽快缴纳2022年度会费,根据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长)会议决定,2021年度未交会费的单位请于4月30日前补缴。 请注意:(1)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会费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明“会费”字样,缴纳会费后要及时带缴款凭据到我会办理有关票据事宜;(2)请不要以个人名义缴纳单位会费;(3)如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手机号码有变动的请及时来函告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会费的收取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根据为会员服务和实际工作开支需要而确定。会费标准由理事会会审议通过,并报福建省民政厅备案
为进一步做好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特协”)2022年各项工作,根据《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章程》的规定,现将2022年会费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1600元/年; 汇款时请注明:省特协年度会费,如以个人姓名汇款的请标注单位名称。 (一)请接到通知后,于2022年12月15日将会费缴纳至省特协帐户,汇款时请标注“2022年度会费”以便于查询,秘书处将开具 “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二)根据《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章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年不缴纳会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按时缴纳会费是保证省特协正常运行的基础,是会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也是保持会员资格、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受省特协相关服务的前提条件,请各会员单位对该项工作予以重视。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29号 邮编:250013 为保障学会正常开展学术交流和组织会员参与各项活动,努力为会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按照我会《章程》和《会费收取及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接通知后将贵单位会费于2017年9月30日前汇入学会账户或直接来学会秘书处办理。未缴纳2016年度会费的单位请一并补缴会费。汇款后请将银行回执单复印并写清交费单位具体名称、地址、邮编、收信人及联系电话,发送到学会秘书处信箱,以便及时邮寄会费收据
(2012年3月28日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2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协会章程规定,会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征得半数以上到会会员同意后方可生效。会费的缴纳是每个会员单位应尽得义务,凡会员单位都应积极缴纳会费
经北京室内装饰协会第五届第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北京室内装饰协会缴纳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现提交本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生效。 根据《北京室内装饰协会章程》的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会员单位和协会加强联系,积极开展协会活动,加强协会建设的保证。为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各会员企业: 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将致力于整合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资源,为维护会员单位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权益,促进聊城市建筑行业的发展及协会工作正常运行,按照我会《章程》和《会费收缴具体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缴纳2020年度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URL]的会员单位应依据《[URL]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义务”的规定交纳会费。 请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会费汇到协会财务。 四、市建协将及时在网站上公示会费缴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