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于2019年8月28日经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协会的会费管理,合理收支,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团会费管理以及《北京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及开展的会员服务内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
(二)组织开展国内外有关经济技术交流、考察、咨询与合作、举办环保技术产品发布与推介、组团参加环保技术产品展览会;
(三)举办有关法规政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技术、环境监测技术及环境管理服务等相关培训;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沟通本行业与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管理工作,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均可以依照自愿原则,高于上述标准交纳会费。
(一)每年2月2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会费通过银行汇款的等方式转入协会账户或直接交纳现金;
(二)每年上半年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自批准入会当月起交纳全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年度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协会收取会费后须为会员单位开具《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一)按照收费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
(二)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对会员交纳的会费进行管理,单独核算,合理支出,节约使用;
(三)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公布。
依章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无故两年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以上制度由北京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