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8日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2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协会章程规定,会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征得半数以上到会会员同意后方可生效。会费的缴纳是每个会员单位应尽得义务,凡会员单位都应积极缴纳会费。
会费缴纳标准本着不增加会员单位负担的原则,提出以下会费标准:
四、会员单位一年未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按照协会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会费的缴纳时间;
会员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应当一次性缴纳会费,协会秘书处负责收缴会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