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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学会正常开展学术交流和组织会员参与各项活动,努力为会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按照我会《章程》和《会费收取及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接通知后将贵单位会费于2017年9月30日前汇入学会账户或直接来学会秘书处办理。未缴纳2016年度会费的单位请一并补缴会费。汇款后请将银行回执单复印并写清交费单位具体名称、地址、邮编、收信人及联系电话,发送到学会秘书处信箱,以便及时邮寄会费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