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一、严格按标准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目录》确定的违法行为种类、适用条件、自由裁量处罚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禁止超越裁量标准实施处罚行为,对因不规范适用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行政机关对错误行政处罚的修复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1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规范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处罚办法》共八章83条,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范外汇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外汇管理部门执法实践,细化从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到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处罚实施程序,保障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有序
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浙江省卫生体育协会) 经查证,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 2018、2019、2020 年度社会团体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关于第 55 项处罚-00343-003 事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民罚字〔2022〕第 2000007 号)
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只能由法律的形式规定。( )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由( )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江鹤环撤〔2021〕3号 陈明坤(是鹤山东瑞隆塑胶有限公司环保工作负责人) 当事人:陈明坤(是鹤山东瑞隆塑胶有限公司环保工作负责人)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鹤环罚〔2021〕53号),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2021年12月9日你和鹤山东瑞隆塑胶有限公司均向我局提交《申诉书》各一份,均提出鹤山东瑞隆塑胶有限公司在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经变卖工厂内的机器设备,遣散所有生产工人,不存在复工复产的可能性,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第七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应受到处罚。经我局核查和研究,你和鹤山东瑞隆塑胶有限公司申诉内容属实,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第七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你作为该公司涉本案的直接责任人,一并免予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21年9月9日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鹤环罚〔2021〕53号)
河南省《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全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政执法机构适用《河南省<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和《旅**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游执法机构依照《旅游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指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游执法机构依据《旅游法》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情节确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标准
为推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水平,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我厅结合当前全省实际,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对现有《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细化更新,编制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22年8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ljzhzfj@163.com
为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我们于近日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本次修订一是调整完善了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以及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二是完善了民航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形式及受托组织的条件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哪个内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这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 )的体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 )的体现
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
填报说明 案件数量 结案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1.本栏填写的数据为实施某种行政处罚的数量; 2.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包含一种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栏中;包含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类别的,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栏中,不重复统计。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税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有关手续的,不给予行政处分……为了帮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苏州早在今年3月就发布了《企业轻微违法行为无行政处罚清单》和《企业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从轻清单》。 “两个列表包含248项没有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206件不仅涉及经济等领域的发展和改革工业信贷和市场监督而且在轨道交通和卫生等民生领域这样企业可以真正感受到“执法与温度”。 感谢吴江区市场监督局!在执法过程中,您对案件进行讲解,耐心讲解,使我们受到了深刻的教育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一、严格按标准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目录》确定的违法行为种类、适用条件、自由裁量处罚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禁止超越裁量标准实施处罚行为,对因不规范适用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检举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检举
依据《锡林郭勒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工作方案》(锡市监字〔2022〕193号)要求,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相关盟直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法定职责梳理了行政处罚事项,制定了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现将第一批盟本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统一公布如下。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清单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时,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要主动适用“首次不罚”“首次轻罚”机制,同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鹤环罚〔2021〕52号),对你公司塑料制品业项目“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2021年12月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申诉书》一份,提出你公司在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经变卖工厂内的机器设备,遣散所有生产工人,不存在复工复产的可能性,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第七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应受到处罚。经我局核查和研究,你公司上述申诉内容属实,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第七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21年9月9日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鹤环罚〔202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