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填报说明 案件数量 结案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1.本栏填写的数据为实施某种行政处罚的数量; 2.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包含一种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栏中;包含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类别的,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栏中,不重复统计。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
依据《锡林郭勒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工作方案》(锡市监字〔2022〕193号)要求,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相关盟直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法定职责梳理了行政处罚事项,制定了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现将第一批盟本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统一公布如下。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清单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时,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要主动适用“首次不罚”“首次轻罚”机制,同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鹤环罚〔2021〕52号),对你公司塑料制品业项目“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2021年12月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申诉书》一份,提出你公司在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经变卖工厂内的机器设备,遣散所有生产工人,不存在复工复产的可能性,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第七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应受到处罚。经我局核查和研究,你公司上述申诉内容属实,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第七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21年9月9日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鹤环罚〔2021〕52号)
省统计局于2017年制定了《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由于2018年统计局系统与国家局调查队系统的职能进行了调整,统计调查对象有了新的变化,同时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依法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有必要进行修订。 省统计局组织力量对《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稿在统计局系统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并报经局长办公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千龙网北京12月6日讯 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出京(通)质监当罚字【2017】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圆通快递有限公司在用的强检计量器具未经检定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被罚款500元。 京(通)质监当罚字【2017】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圆通快递有限公司在用的强检计量器具电子秤1台未经检定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