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县人民政府对现行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宣布《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县酉水旅游区及借母溪自然保护区公路沿线建房管理的通告》(沅政函〔2015〕105号)等4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二、确认《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沅政办发〔2018〕1号)等4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为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6〕37号)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永嘉县司法局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以本机关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制定了《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107号)和《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泉政〔2017〕4号),我市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石狮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11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21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含需要适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03件(详见附件1)。 二、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5件(详见附件2)
9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董高群来桃源县开展农村建房、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调研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 座谈会上,相关单位和部分村(居)代表就《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县人大法制委、县政府办、县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就桃源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和存在的问题作了交流发言
2018年1月26日下午,区政府六届第29次常务会议在果城会堂201会议室召开。会上传达学习了《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会议认为,《办法》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健全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及监督检查制度,对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细化研究,严格落实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1998—2013年)清理结果的公告(2018年第37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为做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立改废释”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1998—2013年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有效的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13年)》(附件1)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13年)》(附件2)予以公布。 对上述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处理决定的效力
转载分享: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和管理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2020年修订版)等有关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吉林快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个人于2020年9月10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吉林快三司法局。 联 系 人:雷燕莹,联系电话:0662-2229862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1981〕44号)等68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办法的通知》(豫政〔1981〕14号)等10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为进一步提升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温政发〔2021〕27号)规定,现将《温州市2022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年度制定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承办方案,列明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具体实施步骤及进度安排。 二、未纳入年度目录而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先报市司法局组织必要性审核。经审核认为有制定必要的,根据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经起草单位归口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