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县人民政府对现行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宣布《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县酉水旅游区及借母溪自然保护区公路沿线建房管理的通告》(沅政函〔2015〕105号)等4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二、确认《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沅政办发〔2018〕1号)等4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定期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对《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松柏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部分人口的通告》(城府发〔2019〕13号)等4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各单位按本决定立即更新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台账和网站公开内容,对废止文件进行标注。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件)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5日 15:50来源:市林业局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鹤壁市林业局对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此次清理范围是由我局制定或由我局起草以政府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局所有规范性文件逐一清理。经过此次清理,截至目前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3件
为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6〕37号)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永嘉县司法局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以本机关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制定了《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107号)和《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泉政〔2017〕4号),我市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石狮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11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21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含需要适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03件(详见附件1)。 二、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5件(详见附件2)
9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董高群来桃源县开展农村建房、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调研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 座谈会上,相关单位和部分村(居)代表就《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县人大法制委、县政府办、县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就桃源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和存在的问题作了交流发言
各市自然资源局、厅内各处室: 根据《辽宁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237号令),按照《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的通知》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对我厅已经公开的现行有效的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更新: (一)本目录所列文件是截至2022年3月31日,机构改革后已明确继续执行的部分自然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由于机构改革工作职能交叉及法律法规变化导致规范性文件内容有所变化,尚不确定是否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不在此次公开目录内。 (二)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我厅将持续更新确定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并对目录进行实时更新。 附件: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继续执行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3月31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为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江苏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后评估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各有关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开展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县司法局对我县现行有效的3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决定保留的14件,宣布失效的1件。决定保留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请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工作实际对予以修订的规范性文件适时进行修改
2018年1月26日下午,区政府六届第29次常务会议在果城会堂201会议室召开。会上传达学习了《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会议认为,《办法》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健全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及监督检查制度,对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细化研究,严格落实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1998—2013年)清理结果的公告(2018年第37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为做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立改废释”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1998—2013年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有效的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13年)》(附件1)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13年)》(附件2)予以公布。 对上述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处理决定的效力
转载分享: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和管理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2020年修订版)等有关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吉林快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个人于2020年9月10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吉林快三司法局。 联 系 人:雷燕莹,联系电话:0662-2229862
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全面梳理、查找并着力解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全县“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3、《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清理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市监反垄断〔2022〕47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2022】310号) 5、《永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工作的通知》 6、《永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居民自建房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7、《关于对涉及驾驶员户籍限制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8、《关于开展县市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自查工作并报送相关资料的通知》 9、《关于做好我市涉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 对以县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名义于2020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了2020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以及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的规范性文件30件宣布废止,25件宣布失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1981〕44号)等68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办法的通知》(豫政〔1981〕14号)等10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县直单位: 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规定和有关要求,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11月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滑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焚烧秸秆的通告》(通告〔2022〕2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5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有关规定和《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杭依办〔2019〕7号)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我局对2019年6月30日以前制发的16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9件,拟修改(暂时保留)的6件,宣布失效的1件,废止的0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本次清理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办、局,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省市驻阿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137号)《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哈政办发〔2020〕16号)等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及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区级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对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规范性文件主体进行增减,并分批次向社会公布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怀化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怀司发〔2022〕15号)精神,2022年8月22日,沅陵县司法局出台了《沅陵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沅司函〔2022〕1号),组织全县有关单位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各单位认真清查,县司法局汇总审核,最终形成了此次清理结果,共涉及规范性文件88件,其中《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县酉水旅游区及借母溪自然保护区公路沿线建房管理的通告》(沅政函[2015]105号)等47件规范性文件清理宣布失效,《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沅政办发[2018]1号)等41件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温政发〔2021〕27号)规定,现将《温州市2022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年度制定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承办方案,列明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具体实施步骤及进度安排。 二、未纳入年度目录而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先报市司法局组织必要性审核。经审核认为有制定必要的,根据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经起草单位归口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立项
为贯彻落实《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尽快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发布工作的通知》和《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尽快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发布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的要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超过2年;“暂行”的不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不得使用的规定。县政府在2017年清理的基础上对规范性文件继续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各乡(镇)、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28件,需保留3件,修订15件,到期失效10件、废止10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符合法律规定且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共3件,确认有效,建议继续保留。 2.符合法律规定且需要修订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共15件,建议修订,正在修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