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办、局,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省市驻阿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137号)《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哈政办发〔2020〕16号)等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及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区级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对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规范性文件主体进行增减,并分批次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