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情事,可得预期之利益,视为所失利益。
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
重大之损害原因,为债务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预促其注意或怠于避免或减少损害者,为与有过失。
前二项之规定,于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与有过失者,准用之。
地上权消灭时,地上权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应回复土地原状。
地上权人不于地上权消灭后一个月内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归属于土地所有人。其有碍于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请求回复原状。
地上权人取回其工作物前,应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愿以时价购买者,地上权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