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转如符合自用仍必须重新申请释出日期:109-06-19人陈先生打电话问,父亲把房子给了住在一起的儿子,房子的使用没有改变,家庭户籍也在里面,一直按照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征收土地税,税务局通知申请优惠税率,让陈先生感到很困惑。

新竹县政府税务局解释说,除房屋使用外,自用住宅用地的条件主要是基于“土地所有者”以标准为例“土地所有者与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抚养亲属”以一处自用住宅为限的规定,就是以申请时的土地所有者来认定,所以,无论是配偶、亲属间赠与取得或继承取得之自用住宅用地,即使地上房屋使用情形没有改变,土地所有者一旦变更,即使新所有权人继续作自用住宅使用,仍须重新提出申请。

税务局进一步说明,经批准按照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征收土地价税的土地,如果土地所有人和使用情况没有变更,今后一年将免征申请。但是,如果土地所有权转让,无论是销售、继承还是赠与,由于土地所有人已经改变,即使使用途没有改变,仍应在40天(即9月22日)9月22日)前重新申请。经批准后,当期地价税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