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土地分属不同人所有,小心,节税恐怕无望。
财政部指出,房、地所有权人若不相同,除非房地的所有权人分别是本人、配偶与直系亲属中的任何一人,否则,属于土地部分的自用住宅优惠地价税率,将会因为丧失资格而无法享有较低税率。
地价税的基本税率为1%,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地价税率只有0.2%,两者税额相差四倍。
财政部表示,申请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必须土地所有权人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无供营业使用情形,地上房屋亦须是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所有,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优惠地价税。
财政部举例,房屋为夫所有,但土地部分登记的所有权人是配偶时,地上建物只要做自用住宅使用,且房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相关要件时,即使房、地所有权人并非同一人,因分属本人及配偶所有,土地部分仍可申请按自用住宅优惠税率课税。
反之,若土地为本人所有,但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既非配偶,也不是直系亲属,而是兄弟姐妹或叔伯甥舅等其他亲属时,将丧失优惠地价税的申请适用资格。
财政部指出,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规定,须在每年9月22 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税务局提出申请,当年才能按优惠税率课征地价税,逾9月22日申请者,就要等到次年度才能适用较轻税率。
土地供自用住宅使用时,须土地所有权人或配偶、直系亲属在该土地上的房屋办妥户籍登记,才可适用优惠地价税。财政部提醒,原已获准按轻税课征的土地,户籍不可任意变更,否则纵使地上房屋仍供自住使用,也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规定,应改按一般用地税率1%或累进税率课税。
103年度地价税将在11月1日开征,财部指出,缴纳期限只有一个月,税捐机关已寄出税单,纳税人收到税单后,核对相关课税资料无误,应在期限内缴清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