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正义:百岁人瑞陈罔市居住在新店瑠公圳旁70余年,但土地被当年瑠公农田水利会(现为农委会农田水利署瑠公管理处),卖给其他地主,虽经最高法院判决须拆屋还地,监委高涌诚调查发现水利会法制与出售作业,仍有疏失之处。
监委高涌诚指出,其接获陈诉,百岁人瑞陈罔市居住在新店瑠公圳旁70余年,但土地被当年瑠公农田水利会(现为农委会农田水利署瑠公管理处)卖给其他地主,最高法院判决须拆屋还地,非常不公。
经深入调查发现,瑠公水利会于100、101年间出售土地,应依当时“台北市农田水利会不动产处理要点”规定办理,该要点并未规定土地占用人有优先承购权。但陈诉人遭诉请拆屋还地,是否已违法侵害其受宪法保障之生存权、财产权与居住自由,非无疑义。另该等土地如涉及都市计划变更,都市计划主管机关应依两公约关于“适当住房权”、“适足居住权”之规定进行监督及审查决定,以符合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及居住自由之意旨。
此外,瑠公水利会长久以来未能依上述要点第24点规定订定相关作业规范,比照“农田水利会会有被占用之非事业用土地处理原则”第3、4点规定,对于被占用土地已有建物者办理出租,并于土地公开标售时给予占用人优先购买权,不仅衍生土地管用不能合一、诉讼成本及收回实益的问题,更造成土地占用人与所有权人间之纠纷,确有疏失。
高监委表示,农委会虽已订定“农田水利非事业用不动产活化收益办法”,对于私人占用非事业用土地之处理方式,能避免以诉讼途径解决被占用土地问题,且促使土地与建物管用合一,兼顾占用人之权益,确实遵循上述两公约“适当住房权”、“适足居住权”之规定,惟该收益办法将“台北市及新北市都市计划区域范围内”之占用者排除在外不予适用,以及对于不符要件之占用者处理方式,均有可能衍生私人间司法诉讼与迫迁之情事,该会应参采两公约第4、7号一般性意见,研拟更为周延之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