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所称教师解聘、不续聘或终局停聘案尚在处理程序中,指学校受理教师疑似有解聘、不续聘或终局停聘案件之日起,至解聘、不续聘或终局停聘决定生效之前一日止。 学校办理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暂时继续聘任,免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其聘期自前次聘约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解聘、不续聘或终局停聘决定生效之前一日止。 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依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作成教师解聘或不续聘之决议,或依第十八条规定作成教师终局停聘之决议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学校应自决议作成之日起十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并同时以书面附理由通知当事人
为改善人居环境,配套完善基础设施,消除安全隐患,隆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隆昌市跃进街片区等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并于2018年7月25日发布《隆昌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隆征决字〔2018〕第5号)和《隆昌市跃进街片区等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2018年8月23日前。鉴于被征收人黄云峰、马丽娟与房屋征收部门至今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隆昌市跃进街片区等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被征收房屋坐落于隆昌市古湖街道锁江桥16号内,属于征收红线范围。经调查房屋权属登记建筑面积53.48平方米,结构为土墙,产权证号200707505号,用途为住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 21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于2005年11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邵明立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是指,存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为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尽快获得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进行特别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1、劳动者如果不是在同一单位,而是在两个或者三个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则不符合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这一条件,劳动者也无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在计算连续工作时间时,应把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计算在内。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第二项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2011年王先生投资开办了一家主要提供咨询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甲,甲企业又对外投资入股成立了企业乙。2012年甲企业从乙企业取得分红1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并案审查(一)行政院函请审议“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姚文智等22人拟具“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吕孙绫等18人拟具“国家机密保护法增订第二十二条之一条文草案”、(四)委员刘世芳等16人拟具“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五)委员罗致政等20人拟具“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六)委员陈明文等18人拟具“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法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及第五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删除第二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党纪处分有什么不同? 网友“春生”问: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发布。那么,什么是政务处分?政务处分与监察体制改革前监察机关所做的政纪处分是一回事吗?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有什么不同? 我们先通过一则审查调查结果通报来认识一下政务处分:“某地级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谭某,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公款旅游、违规吃喝、公车私用,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正处级非领导职务,违纪所得全部收缴。”该审查调查结果中既出现了党纪处分,又出现了政务处分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劳动者如果不是在同一单位,而是在两个或者三个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则不符合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这一条件,劳动者也无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在计算连续工作时间时,应把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计算在内。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