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本省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07年7月11日正式签署,并自2007年9月18日起生效,适用于2008年1月1日起发生的所得。《协定》是对中新两国政府原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全面修订,原协定及议定书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停止有效。为做好《协定》的执行工作,现就《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2019年3月李某将车辆停放至路边,当夜风起将张某店面招牌吹落,恰好砸中李某停放的汽车,李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张某以车辆违规停放在人行道为由不予赔偿,李某则以小区车位不足大家均是如此停放不算违规为由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招牌存在安全隐患并造成了李某的损失,构成侵权理应赔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违规停放车辆是既定事实,“约定俗成的惯例”不可突破法律底线,张某招牌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致李某车辆受损,故双方均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建[2010]312号) 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中央财政从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10年6月17日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1、无因解除:也就是说不需要原因,劳动者直接通知用人单位表达自己解除合同的意法律除了对订有服务期限和竞业禁止协议的劳动合同有一定的约束外,其他条件未作限制,因为劳动者通知解除的权利属于劳动者就业权、劳动权的具体体现,用人单位无权进行干涉。(按照阶段有两种:一种是试用期内解除;另一种是试用期满后通知解除。而劳动者无因解除的成本就是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有因解除:就是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从而导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选编(初级、中级 2012年版)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选编(初级、中级)(2012年版)》主要内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第二十二条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压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