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
2009年2月,孙某到昌乐县某单位从事锅炉工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2011年1月,某单位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并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孙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某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释字775号解释之二:违宪范围何在? “惟其不分情节,基于累犯者有其特别恶性及对刑罚反应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于不符合刑法第59条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为人所受之刑罚超过其所应负担罪责之个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过苛之侵害部分,对人民受宪法第8条保障之人身自由所为限制,不符宪法罪刑相当原则,抵触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 从这段解释文来看,违宪的情况是这样的: 不分情节,只是因为累犯有特别恶性或对刑罚反抗力薄弱,而一律加重“最低”本刑。 案件不适用刑法第59条,没有情堪悯恕可以减刑的情况
云林地检署今年1月侦办云林县斗六市遭弃置炉渣案,持续追查炉渣来源及去向,确认炉渣来自云林县西螺镇某豆皮厂,委由某环保科技公司处理,侦办后认为环保科技公司负责人吴女、收购炉渣的水泥公司负责人林男涉犯《废弃物清理法》罪嫌疑重大,弃置炉渣达9000公吨,有羁押原因及必要,向云林地方法院声请羁押获准。 云林地检署侦办斗六市万年东段遭弃置炉渣案,今年1月18日发动第1波搜索行动,发现炉渣来源为西螺镇某豆皮厂,豆皮厂提出相关契约证明炉渣除部分赠送友人,其余均委托某环保科技公司处理,检察官扩大追查流向,本月3日同步搜索环保科技公司、水泥公司负责人住居,并通知负责人到案说明。 地检署表示,环保科技公司负责人吴女领有废弃物乙级清除执照,本应依照执照内容将炉渣废弃物送往合法处理场处理废弃物,却直接补贴费用请水泥公司代为处理,自2021年7月起至今,环保科技公司与云林县4家产生炉渣的厂商签约,非法清除炉渣重量高达9000公吨,犯罪所得约7700万元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苏带体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9年12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8527.8元、利息5101.24元,计算至2016年9月8日的滞纳金639.2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992.67元,及2019年12月7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说明:一、旨揭计划目的为鼓励教师编写校园在地化防灾教育教学活动资料,提升学生防灾议题学习效果,期能逐年增置桃园市校园在地化防灾教育教学模组,并统整优秀教学资源,借由扎实且优秀的课程设计及成果征集,提供市内学校教师参考使用,以加强防灾议题课程教学能力,提升学童对防灾议题之认知。二、旨揭征选实施计划参赛办法如下:(一)参加对象及参赛资格:1、桃园市107年度执行防灾校园建置计划之26所学校请务必送件。2、本市有意愿参与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职员
“变更台东铁路新站附近地区(丰田地区)细部计划(第二次通盘检讨)案”,自108年4月24日(星期三)起依法发布实施,特此公告。 一、本案自发布实施日起,依建筑法、都市计划法及其他相关法令实施建筑管理与土地使用管制。 二、核定之变更计划书、图陈列于本府建设处(都市计划科)、台东县台东市公所、台东县卑南乡公所,备供阅览
本案位于广州亚运城,是一套200平方的双层别墅。业主认为室内的空间分布不合理,室内设计不够时尚,装修老旧,储蓄空间较小,希望设计师能改善以上的问题。 今天小编要给大家带来一套200平方的双层别墅,设计师将传统与现代的装修理念相结合,改善了业主所提出的以上问题,富有新意,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摘要:已抵押的房屋可以租赁吗?【基本案情】 2012年3月,陈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以陈某所有的一间房屋不作抵押。双方誓约借款期限两年,并到房屋注册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12年9月,陈某将抵押的房屋以每月1千元的价格租用了朱某
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也只是一种暂时自由的状态,但是取保候审不代表案件已经终结。此外,取保候审与缓刑并没有必要联系。 取保候审后可能出现几种情况: 一、取保候审后,侦查机关继续侦查,经过一年仍无新的证据,且你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案件便取消取保候审结案
九七、某甲因涉有2个违失行为,遭移送惩戒,嗣其中之一的贪污违失行为,经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褫夺公权4年确定,本会审议结果,因其已不得再任公务员,认为本案处分已无必要,应为免议之议决,是否包括另一违失行为在内? 甲说:按公务员惩戒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惩戒案件有受褫夺公权之宣告,认为本案处分已无必要者,应为免议之议决。就违失行为一体性(或称单一性)原则而言,因本会仅能就多数之违失行为,作综合性之判断,而为单一之惩戒处分。故本条所称“惩戒案件”及“本案”,其含义当系指移送审议被付惩戒人之全部违失行为而言,则本件惩戒案件既合乎上述免议之要件,自应就“本案”即移送之2个违失行为全部为免议之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