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院受理原告罗国乃与被告周鹏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罗国乃与被告周鹏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案件现定于2020年10月16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二楼第十五法庭(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赖声辉信用卡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赖声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9年12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3041.64元、利息3053.15元、分期付款手续费8803.95元,及2019年12月7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