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院受理原告廖永健与被告林颖欣、林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廖永健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林颖欣、林志杰共同偿付原告廖永健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林颖欣、林志杰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钟金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4347.67元、暂计至2019年12月6日的利息5964.06元、暂计至2015年11月3日的滞纳金3820.68元,及2019年12月7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陈随群: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随群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9年8月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9805.2元、利息3698.97元及2019年8月6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拜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拜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9年12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2502.81元、利息51688.04元,计算至2016年4月3日的滞纳金4154.22元及2019年12月7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赖声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9年12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3041.64元、利息3053.15元、分期付款手续费8803.95元,及2019年12月7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王永福: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永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9年8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7981.75元、利息11021.74元,其他费用5519.16元及2019年8月7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苏带体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9年12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8527.8元、利息5101.24元,计算至2016年9月8日的滞纳金639.2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992.67元,及2019年12月7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刑法中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如果是商事主体为了自己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是商业贿赂罪,对于商事主体和受贿人员,同样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定罪量刑需要以法律为依据,那么,刑法中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10年,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网络信息中心(以下分别简称“省联社”和“网信中心”)主任王某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为“国有企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对本案适用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指控其构成受贿罪。 本网律师团队在承办该案后,认为王某关非国家工作人员,本案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对其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指控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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