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廖永健与被告林颖欣、林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廖永健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林颖欣、林志杰共同偿付原告廖永健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林颖欣、林志杰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