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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钟金亮信用卡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钟金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4347.67元、暂计至2019年12月6日的利息5964.06元、暂计至2015年11月3日的滞纳金3820.68元,及2019年12月7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