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网络信息中心(以下分别简称“省联社”和“网信中心”)主任王某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为“国有企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对本案适用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指控其构成受贿罪。
本网律师团队在承办该案后,认为王某关非国家工作人员,本案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对其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指控与起诉。
再次,王某本人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因此,王伟东属于省联社根据劳动合同所聘用的工作人员,而非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院在受理本案过程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最终采纳了辩护人观点,判决王某不构成受贿罪,而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考虑到本案的其它法定条件,对其处以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