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
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三是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能绝对排除相反的情形)。
此外,冒充已被撤销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足以使对方信以为真的,也可能成立本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参见刑法第372条)。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但不以骗取某种利益为要件。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他人好处的(如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捐款),单纯声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为了与对方保持恋爱关系或为了与对方结婚,仅向对方声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占有目的;而诈骗罪必须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书认为,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财物的,则是本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一种观点认为,本罪行为包括骗取财物,而且指出"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犯罪的,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况。对此,应按刑法理论上处理法条竞合犯的原则来解决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但是,规定诈骗罪的刑法第266条指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意味着只能采取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即诈骗行为符合其他条文规定的,应依照其他条文规定处理。如果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便违反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然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均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则会造成明显的罪刑不均衡现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得财物的,属于择一关系的法条竟合,可以径直采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这种观点虽然避免了前一种观点造成的罪刑不协调现象,但是,一方面,这种观点难以说明刑法第266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为什么不适用于法条竞合中的择一关系。另一方面,法条竞合只限于一个行为侵害一个犯罪的保护法益的场合,如果一个行为同时侵害了两个犯罪的不同保护法益,则只能认定为想象竞合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得财物的行为,明显侵害了两个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认定为想象竟合犯。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