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正当防卫新规的一大亮点就是体现了“不能苛求防卫人”的特点,立足防卫人的“所处情境”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近年来,多起涉正当防卫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做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摘要:再审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及裁定书,无论其是一审的法律文书,还是二审的法律文书。只要符合再审的条件,都可以被要求再审。再审解决的是现实中审判发生的真实错误问题,在诉讼上可谓是最后的一道屏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小i机器人)的“聊天机器人系统”专利有效性做出最新改判,撤销此前北京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认为小i机器人的专利有效。 智臻公司八年前曾以苹果手机iPhone的聊天机器人Siri侵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侵权诉讼因“专利有效性”未决,多年来处于中止状态。 智臻公司日前称,小i机器人正准备对苹果公司重启侵权案诉讼流程,或要求其终止侵权并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及保护红色经典传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纠纷案件依法保护红色经典传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自觉**“低俗、庸俗、媚俗”**历史虚无主义规范不良传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通知要求要依法妥善审理好使用红色经典作品报酬纠纷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纠纷案件。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因使用红色经典作品产生的报酬纠纷案件不得判令红色经典作品停止表演或者演出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小i机器人)的“聊天机器人系统”专利有效性做出最新改判,撤销此前北京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认为小i机器人的专利有效。 智臻公司八年前曾以苹果手机iPhone的聊天机器人Siri侵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侵权诉讼因“专利有效性”未决,多年来处于中止状态。 智臻公司日前称,小i机器人正准备对苹果公司重启侵权案诉讼流程,或要求其终止侵权并给予赔偿
你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6〕10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见附件),函复如下: 一、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产生环境噪声、油烟等污染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关于死缓减刑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 ... 更多 关于死缓减刑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关于可否采用到付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函》(农办便函〔2016〕23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参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
2017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管辖潘某某、孙某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同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第三分院查办,同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定某某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本案,某某铁路运输检察院于同年5月26日以受贿罪对潘某某立案侦查并决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4日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决定逮捕,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某某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潘某某犯受贿罪向某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某某铁路运输法院于2018年3月7日以受贿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