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
有关外国人(非中国国籍的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原则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 一、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有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驻我国的各种机构及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待遇原则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最新版) 第七条第三款]; 此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可基本参照 “ 国内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 ”进行。 二、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根据 《商标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的原则就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在办理这类商标注册申请时,通常按照国际惯例做法,采取以下3种的具体办法处理: 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注册协议
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应纳税捐,应填具申请书,叙明无法缴清税捐之理由及检附下列证明文件,向主管税捐稽征机关提出申请: 一、因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一)税捐稽征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核发之灾害证明文件、经税捐稽征机关收文之灾害损失申请函及损失清单影本。 (二)纳税义务人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事由,领取机关、团体救助金、赈助金等,或为直辖市、县(市)政府列册受灾户之相关证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于规定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应纳税捐之相关证明文件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如触犯刑事责任者,应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毁损医疗机构或其他相类场所内关于保护生命之设备,致生危险于他人之生命、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自2014年元月1日起停止水痘个案通报,改为通报‘水痘并发症’,敬请医师持续协助通报”(疾病管制署致医界通函第225号) 各位医界朋友,您好: 为掌握疾病流行趋势,并减少医师通报频率,同时提升监视工作效益,本署自明(2014)年元月1日起实施“水痘并发症”通报,取代原有之“水痘”逐案通报,通报系统将于同日上线。 水痘并发症监视作业对象涵括“水痘并发症住院或死亡”及“先天性水痘症候群(Congenital Varicella Syndrome)”,如您发现疑似个案,请于诊断后1周内至本署传染病个案通报系统进行通报,亦或通报当地卫生主管机关。其中疑似先天性水痘症候群个案,须采集水疱液、痂皮、脑脊髓液或羊水等检体送本署检验,另水痘并发症住院或死亡个案,则毋须采检送验
由于原告×缫丝厂等268家企业未按规定在200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参加2000年度企业年检,被告某市工商局遂于2001年4月30日在该局办证大厅采取公告方式,统一下发通知,责令原告等限期办理年检。7月16日,被告以原告等仍未申报年检为由,予以立案查处。7月17日,被告在原告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未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迳行在该局办证大厅公告栏内张贴“听证告知公告”
东海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个资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项,请详阅: 为办理本活动于联系及相关业务执行之考量,需搜集您参与活动所需之相关个人资料。 二、 搜集之个人资料類别: 三、 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 期间:本活动筹备、进行期间。 对象:与本活动业务相关之校内(外)单位、监督或主管机关
目标管理的步骤可能并不完全相同,因为每个组织的活动性质不同。 一般情况下,可分为如下..4步骤。 1.建立一套完整的目标系统
独董乱不停!过去几年独董介入公司经营权乱象频传,除了光洋科、东林外,近期引起争议的除了有泰山外,就是即将在今年四月面临下市的老牌纺织厂中福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担心自己投资的股票变壁纸,小股东联合自救会今(3)日登报,恳求大股东陈建、独董高荣志负起责任,积极参与股东临时会,别让中福公司下市! 小股东表示,去年自8月17日由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会改选陆荣木当董事长迄今已第170天,中福公司仍尚未完成变更登记且财报仍然迟迟未发布,公司因此濒临下市。当时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因程序有瑕疵被投保中心当场异议,但却把责任归咎于经济部与前经营团队,面临下市危机,现任经营团队不但不作为还推卸责任,简直不顾股民权益。 小股东也质问刚被选任为董事长的大股东陈建在去年4月提出解任会计师团队,导致中福公司因为交不出财报将被下市,面对股民股票将变壁纸重大经营问题,大股东陈建为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将责任推卸给前经营团队及会计师团队,却丝毫没有提出解决下市危机的的作法
股票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于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过二分之一同意,于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或证券商营业处所或依第四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买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二、配合附认股权公司债、附认股权特别股、可转换公司债、可转换特别股或认股权凭证之发行,作为股权转换之用。 三、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要而买回,并办理销除股份。 前项公司买回股份之数量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十;收买股份之总金额,不得逾保留盈余加发行股份溢价及已实现之资本公积之金额
配合《平均地权条例》限制预售屋转让,内政部预告修正“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在房地所有权登记完成前,不得将契约让与或转售给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亲或二亲等内旁系血亲的让与或转售,以及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得让与或转售的情形,不在此限。 这次规定,让与或转售预售屋买卖契约,除配偶、直系血亲或二亲等内旁系血亲间的让与或转售,免手续费外,卖方可向买方收取最高千分之一房地总价的手续费。官员指出,建商跟买方签完预售屋买卖契约后,买方要把契约转售给第三人,称之为换约,买方要向卖方支付手续费,双方约定手续费数额,但最高不能超过总价的千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