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如触犯刑事责任者,应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毁损医疗机构或其他相类场所内关于保护生命之设备,致生危险于他人之生命、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医事人员或紧急医疗救护人员以**、胁迫、恐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执行医疗或救护业务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医事人员或紧急医疗救护人员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医疗机构应保持环境整洁、秩序安宁,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及安全。
为保障就医安全,任何人不得以**、胁迫、恐吓、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碍医疗业务之执行。
医疗机构应采必要措施,以确保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时之安全。
违反第二项规定者,警察机关应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责任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中央主管机关应建立通报机制,定期公告医疗机构受有第二项情事之内容及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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