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收受赃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搬运、寄藏、故买赃物或为牙保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因赃物变得之财物,以赃物论。
2014年5月30日修正6月17日公布[编辑]
条文 收受、搬运、寄藏、故买赃物或媒介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理由 一、窃盗案件频传,近三年窃盗案件虽有下降,由九十七年的二十万余件下降至九十九年的十四万余件,破获率却未见提升,以普通窃盗案为例,近三年破获率竟均未达五成,汽车窃盗案也未达七成。
二、易销赃行业如当铺、旧货业等的营业家数逐年增加,也增加了销赃的管道,影响破案的难度,实有必要将现行罚则加重,以有效吓阻销赃行为,并进一步阻止窃盗案件的发生。
三、为保障民众财产安全,爰将原条文第一项、第二项合并,并提高罚金刑,修正为“收受、搬运、寄藏、故买赃物或媒介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