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上海公司注册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随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去(2019)年12月25日,台中市府以中火违规情节重大为由,除祭出罚款外,更撤除中火2机组的许可证。今(2020)年2月25日,行政院环保署以中市府环保局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等违误,撤销其处分。隔(26)日,中市府指环保署侵害地方自治权限
108年度“医疗器材优良运销准则(GDP)辅导性访查”成果发表会 【发布日期:2019-11-28】 发布单位:食品药物管理署品质监督管理组(Tifsan) 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为食药署)于108年11月28日举办“医疗器材优良运销准则(以下称GDP)推广计划”年度成果发表会,表扬26家(详附件)今(108)年度主动配合参加医疗器材GDP辅导性访查的厂商,积极配合建立完整的运销系统,为保障民众使用医疗器材的品质与安全,其精神值得肯定。 为确保医疗器材储存、运输与配送过程中的品质,食药署于104年6月18日公告“医疗器材优良流通规范”,并且已于“医疗器材管理法”草案第24条中拟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医疗器材及其贩卖业者,应建立医疗器材优良运销系统。并自103年起,推动医疗器材GDP计划至今,食药署持续透过宣导说明会使业者了解医疗器材优良运销的重要性,并配合辅导性访查实际协助业者建立品质系统并互相交流意见
一、促进同业间之互动、观摩、交流、研习,提供完整旅游资讯。 二、提升游客住宿、餐饮服务品质,为县内观光发展创造更佳商机为宗旨。 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南投县政府所在地,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立分支机构
中山环评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前期立项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立项批复以后,做进一步的评估。项目建议书(又称项目立项申请书或立项申请报告)由项目承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就某一具体新建、扩建项目提出的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它要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把项目投资的设想变为概略的投资建议
国内大众运输业者,对于身心障碍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就其搭乘国内固定路(航)线、固定班(航)次之国内路(航)段之票价,应予以半价优待并得优先乘坐。 前项所指大众运输业者系指发展大众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二项所称之大众运输事业。 本条例所称大众运输,指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具有固定路(航)线、固定班(航)次、固定场站及固定费率,提供旅客运送服务之公共运输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被撤销不满三年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因前两项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一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都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本办法依文化资产保存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公有及接受政府补助之自然地景、自然纪念物,其调查研究、维护、修复、记录等工作,所绘制之图说、摄影照片、搜集之标本或印制之报告等相关资料(以下简称自然地景、自然纪念物资料),除涉及国家安全、文化资产之安全或其他法规另有规定外,主管机关应主动以网络或其他方式公开
本会名称为南投县仁爱乡春阳社区发展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以促进社区发展,增进居民福利,建设安和融洽,团结互助之现代化社会为宗旨。 第 三 条: 本会以南投县仁爱乡公所划定之春阳社区区域为组织区域
公司与其子公司相互间、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国内、外其他个人、营利事业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相互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征机关为正确计算相关纳税义务人之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得报经赋税主管机关核准,按交易常规或依查得资料予以调整: 一、有关收入、成本、费用及损益之摊计,有以不合交易常规之安排,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者。 二、有借由股权之收购、财产之转移或其他虚伪之安排,不当为他人或自己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者。 公司或其子公司经稽征机关依前项规定调整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者,当年度不得适用第四十五条合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