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被撤销不满三年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因前两项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一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都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地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开头。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并且应该符合贸易术语的使用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二)具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以控股企业名义使用字号的企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特征相同),除非有投资关系;变更名称不满1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不超过3个企业当年名称相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特征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其他企业名称变更不满1年的,与原名称相同营业执照不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