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 年 月 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 型男凉皮鞋 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 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 市,以应市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 商品按时发至 市
近日,汉中中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上诉人对欠付的18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当场履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6年10月,上诉人张某从被上诉人处承包一起劳务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18年1月工程竣工验收。2019年1月各方进行结算后,被上诉人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张某遂诉至法院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505- 系争土地原属两造共有,分割后上诉人所有土地既为他人之地所围绕,以 致不通于公路,如上诉人出卖与诉外人部分之土地全无隙地可供其通行, 而被上诉人之土地系与上诉人之土地相邻接,且属原共有地之一部因分割 取得其所有权,按诸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条及第七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自不 能谓上诉人无通行被上诉人土地以至公路之权利
站内公告: 芒果体育诚信为本:市场永远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争议。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本报太原6月24日电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获悉,最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决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太钢”)、福州福原经济技术联合公司(简称“福原公司”)赔偿武汉市江民金属容器厂(简称“武汉江民厂”)经济损失和利息损失638万元一案下民事调解书如下:一、武汉江民厂放弃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武汉江民厂赔偿福原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太钢经济损失30万元,在2000年6月30日前付清;三、福原公司、太钢放弃对武汉江民厂其他责任的追究。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8.3864万元由武汉江民厂负担。 据了解,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根据前几天武汉市江民厂与太钢、福原公司签订的民事调解协议书作出的
问题:小芳在大大营造公司担任会计已有30年,小芳已符合《劳动基准法》自请退休的条件,公司也同意她退休,因她退休采用劳退旧制,公司应如何给付她退休金? 解析:按一般情形退休的退休金给与标准,应适用《劳动基准法》第55条第1项第1款的规定,即“按其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与两个基数。但超过十五年之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与一个基数,最高总数以四十五个基数为限。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
面对疫情,全社会均采取多项举措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人民法院很多原本排期的庭审被迫延期,导致案件不能快速审结。南阳法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健康安全通过互联网云上法庭,在线帮助当事人“穿越疫情”来开庭,既减少了人员聚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又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2月11日下午4时,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响起了熟悉的法官声音,但令人奇怪的是,放眼整个审判庭,只有法官和书记员,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席却是空空如也,这是什么情况呢? 原来,这是法官通过“云上法庭”系统审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这也是为了应对目前疫情防控需要,南阳中院使用“云上法庭”平台,开启“网络庭审”模式,实现法官与当事人的“隔空对话”,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参加庭审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上诉人XXX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依土地征收条例第31条规定:“建筑改良物之补偿费,按征收当时该建筑改良物之重建价格估定之。...。建筑改良物及农作改良物之补偿费,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会同有关机关估定之;其查估基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