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征
(台中讯)政府机关不具营利性质,一般大众多认为没有课税的问题,殊不知政府机关销售货物或劳务,或购买国外劳务仍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本法规定课征营业税,并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为纳税义务人。又同法第6条第2款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货物或劳务者亦为营业人
彰化县花坛乡黄先生问:出售农业用地及农舍,是否需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答复: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属本条例规定之特种货物:…四、经核准不课征土地增值税者”及同条例施行细则第11条“本条例第5条第4款所称经核准不课征土地增值税者,指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7条第1项、第38条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之规定,并经地方税稽征机关核准或认定者。”故农业用地及其上农舍如经农政机关认定作农业使用,并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于移转时经地方税稽征机关核准不课征土地增值税,则不包括在特种货物及劳务税课税范围。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为因应107年2月6日地震造成花莲地区严重灾害,财政部今(13)日通函全国地方税稽征机关,对于因本次灾害受损无法使用车辆,其车主依交通部发布“因应0二0六花莲地震灾害相关受灾民众公路监理业务权益措施”规定,于今(107)年8月6日前向监理机关办理报停或报废手续者,稽征机关应依监理机关资料,主动减免车辆无法使用期间之使用牌照税。 该署进一步说明,汽、机车因天灾受损,车主持证明文件向监理机关办理报废手续者,其使用牌照税可按车辆实际使用日数计征,并应于灾害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今年度使用牌照税尚未开征,惟于2月6日前因买卖车辆办理过户或报停恢复使用,已依规定缴纳今年度税款者,考量花莲地区地震灾情严重,灾区民众亟须重建家园并处理相关善后事宜,基于爱心办税及便民服务,爰于今日通函全国地方税稽征机关,应主动依监理机关资料办理退税
张贴者:2013年11月14日 下午5:31和记 [ 已更新 2013年11月14日 下午5:31 ] 财政部于今(14)日行政院第3372次院会中,就查缉逃漏及清理欠税之办理情形,向 江院长、毛副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简报。 为健全税政,维护租税公平与社会正义,查缉逃漏及清理欠税向为税捐稽征机关之重点工作,相关办理成效如下: 一、查缉逃漏部分:为因应社会环境变迁及逃漏税型态变更,该部102年度除订定维护租税公平重点工作计划外,更积极拟定各项专案查核计划督导各税捐稽征机关执行,包含加强查核黄金店面租赁所得、医疗美容及植牙业者等执行业务所得、淘宝网、预售屋及巨额房地交易逃漏税案件。截至102年10月底,已查获补征税额及罚锾新台币(下同)239亿余元
张贴者:2012年3月15日 下午5:38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15日 下午5:38 更新 ] 一、营利事业向国内非关系人金融机构借入而由关系人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之借款,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免依营利事业对关系人负债之利息支出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查核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纳入关系人之负债: (一)由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提供保证。 (二)由营利事业与国内关系企业为共同借款人,并以共同借款人之自有资产提供担保及由共同借款人相互担保。 二、营利事业个别或与其他营利事业联合向非关系人金融机构借入而由关系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之借款,其就个别或联合借款金额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不符合本部100年9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000367210号令第4点有关“十足担保”之规定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自有资产之账面价值计算,未能提供十足担保者,以其占该金融机构借款金额之比例计算自有资产担保成数,并以该金融机构借款金额及相关之利息支出金额按自有资产担保成数,分别计算免纳入本办法第5条第3项规定公式所称关系人之负债及同条第1项规定公式所称关系人之利息支出金额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近日遇上一案件,一对夫妻离婚后出售名下房产,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甲君名下,但离婚协议中主张由乙君负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甲君因而未向国税局提出申报,遭追缴56万房地交易所得税。 以本案件为例,纳税义务人甲君于108年1月17日买卖取得A房地,于110年5月24日出售移转登记与买受人,因A房地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应课征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范围,甲君应于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110年5月24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但甲君未依规定办理申报,经国税局依查得资料,核定房地交易所得应纳税额56万元。 甲君向国税局主张,因与前配偶乙君离婚故出售A房地,离婚协议书已约定由乙君负担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
102.03.11-“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之认定,自102年度起适用新认定原则,提醒扣缴义务人特别留意,避免因适用错误而受罚。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扣缴义务人询问房东举家迁移海外居住,但在台仍保有户籍,每年初固定回台一星期,预收一年租金,其给付房东之租金应如何扣缴? 国税局说明,所得税法对于“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以下简称居住者),系以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及“经常居住”之事实来认定,惟往年对于久居海外但在台保有户籍之侨民,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已不在我国,却因探亲、观光短暂回台停留,即从宽认定为居住者,常引发争议。为解决此争议,财政部于101年9月27日针对所得税法第7条第2项第1款,发布认定原则,并自10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为因应本次康芮台风造成之严重灾害,财政部今日通函全国地方税稽征机关,对于风灾受损无法使用并于103年2月28日前至监理机关 办理报停或报废手续之车辆,稽征机关应依监理机关提供之资料,主动退还其自102年8月29日起无法使用期间溢缴之使用牌照税。 该署 进一步说明,依财政部以往之函释,汽、机车遭台风侵袭受损,如持有证明文件向监理机关办理报废手续者,其使用牌照税可按车辆实际使用日数计征,惟应于灾害 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本次康芮台风灾情严重,灾区民众亟须重建家园并处理相关善后事宜,短期内恐无暇办理车辆报停、报废之退税申请,财政部基于爱 心办税及便民服务,爰通函全国地方税稽征机关对于康芮风灾受损无法使用且于103年2月28日前向监理机关办理报停、报废登记之车辆,应主动依监理机关提 供资料办理退税
财政部110年5月18日台财税字第11004571100号公告“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报之4月份)营业税与4月份货物税、烟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申报缴纳期间展延至110年5月31日” 一、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报之4月份)营业税与4月份货物税、烟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申报及缴纳期间截止日,由110年5月17日(5月15日遇例假日依规定顺延至第1个上班日)延至110年5月31日。 二、配合前开展延申报及缴纳期限,营业人、产制厂商应检送之相关附件资料请于110年5月31日前寄(送)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
台北国税局-士林稽征所(第一办公室) 台北国税局-士林稽征所(第二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新店稽征所(第一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新店稽征所(第二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三重稽征所(第一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三重稽征所(第二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新庄稽征所(第一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新庄稽征所(第二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罗东稽征所(第一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罗东稽征所(第二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新竹分局(中央路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新竹分局(北大路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中坜稽征所(第一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中坜稽征所(第二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大溪稽征所(第一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大溪稽征所(第二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