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10年5月18日台财税字第11004571100号公告“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报之4月份)营业税与4月份货物税、烟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申报缴纳期间展延至110年5月31日”
一、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报之4月份)营业税与4月份货物税、烟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申报及缴纳期间截止日,由110年5月17日(5月15日遇例假日依规定顺延至第1个上班日)延至110年5月31日。
二、配合前开展延申报及缴纳期限,营业人、产制厂商应检送之相关附件资料请于110年5月31日前寄(送)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