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 为依法受理和审判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二)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 (八)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九)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十)不服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罚的纠纷案件; (十一)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件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吴国荣因与原审被告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绵阳市宏博实业公司(现已注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游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非法集资,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游民监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本案进行再审
行政机关作为我国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当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发生纠纷时,提出的法律程序大多属于行政诉讼的对象范围。但是,由于实践中会有不懂法律的当事人,对行政诉讼事件的起草条件、关键时刻等要素不太了解,发生纠纷时往往不知道如何处理。对此,就被征收人关心的几个问题做了如下总结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个总共8条的司法解释。《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案件经检察官向法院起诉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后,只要起诉或声请处刑罪名的法定刑不是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法院辩论终结或简易判决处刑前,检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愿意接受的刑度或愿意接受缓刑的宣告等事项进行协商,经双方达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认罪,就由检察官声请法院依协商合意内容来判决,这个程序就叫做协商程序。 案件已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在第一审法院言词辩论终结前或简易判决处刑前,检察官可在征询被害人的意见后,主动或依被告或他的代理人、辩护人的请求,向法院声请进行协商程序,经过法院同意,双方就可以在三十天内,针对(一)、被告愿意接受科刑的范围或愿意接受缓刑的宣告,(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三)、被告支付相当数额的赔偿金,(四)、被告向公库或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的金额等事项,于开庭以外的时间、地点,在没有法官参与的情形下,进行协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现对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本院核准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中,应当严格限制类推的适用,只是对于刑法分则确无明文规定而又必须给予刑罚处罚的犯罪,才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 二、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第一审案件,在送达判决书后,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全部诉讼案卷逐级上报本院审核。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裁定维持原判决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或者对原判决进行改判而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在送达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全部诉讼案卷逐级上报本院审核
债权人声请强制执行,应依左列规定,提出证明文件: 一、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声请者,应提出判决正本并判决确定证明书或各审级之判决正本。 二、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声请者,应提出裁判正本。 三、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声请者,应提出笔录正本
关于声**供担保之裁定,得为抗告。 法院命原告供担保者,应于裁定中定担保额及供担保之期间。 定担保额,以被告于各审应支出之费用总额为准
本院委员尤清、苏盈贵、汤金全、穆闽珠、沈智慧、陈进兴、高育仁、周锡玮等四十二人,有鉴于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刑事诉讼法公布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明确朝“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方向调整,其要求通常程序案件于第一审即行合议审判,并须以集中审理、交互诘问方式发件真实,为有效运用诉讼资源,让法院有更多之时间与精神致力于重大繁杂案件之审理,并使已悔过之初犯、犯罪情节非属严重或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之被告可早日脱离诉讼,用启自新,允宜参考八十八年全国司法改革会议所达成“为强化当事人进行主义之配套措施,应扩大运用刑事简易程序并酌采认罪协商求刑制度”之结论,视被告罪行轻重及是否认罪,采行认罪协商求刑制度。爰依此原则,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七编“简易程序”及增订第七编之一“协商程序”与“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七条之二”等相关修正条文草案,是否有当,敬请公决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