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检察官向法院起诉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后,只要起诉或声请处刑罪名的法定刑不是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法院辩论终结或简易判决处刑前,检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愿意接受的刑度或愿意接受缓刑的宣告等事项进行协商,经双方达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认罪,就由检察官声请法院依协商合意内容来判决,这个程序就叫做协商程序。

案件已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在第一审法院言词辩论终结前或简易判决处刑前,检察官可在征询被害人的意见后,主动或依被告或他的代理人、辩护人的请求,向法院声请进行协商程序,经过法院同意,双方就可以在三十天内,针对(一)、被告愿意接受科刑的范围或愿意接受缓刑的宣告,(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三)、被告支付相当数额的赔偿金,(四)、被告向公库或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的金额等事项,于开庭以外的时间、地点,在没有法官参与的情形下,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