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2008 年4 月,本公司起诉罗灿尧(华宇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归还所欠货款人民币3315325.74 元。 判决内容 2008 年12 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16 号”民事判决,判决罗灿尧需向本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315325.74 元,同时需支付自2008年5 月9 日计至还清货款日止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执行情况 2009 年3月23 日,罗灿尧签订了还款承诺书,承诺分期归还所欠货款
报告人简介:王建伟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探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合同编专家组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参跟论证专家,入选中国政法大学“钱端落杰出学者支持计划”。先后主理10多项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探究项目等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在《新华文摘》《中国法学》《法学探究》《中外法学》《法律科学》等CSSCI期刊发表论文100余篇,出版《独立董事探究》《公司制、公司治理跟公司治理》《公司法学》《股东知情权探究:理论体系跟裁判经验》等著作10余部
本院受理的(2022)粤0112民初31579号原告唐军胜诉被告朱继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朱继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军胜支付劳务费133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描述 2008 年4 月,本公司起诉罗灿尧(华宇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归还所欠货款人民币3315325.74 元。 判决内容 2008 年12 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16 号”民事判决,判决罗灿尧需向本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315325.74 元,同时需支付自2008年5 月9 日计至还清货款日止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执行情况 2009 年3月23 日,罗灿尧签订了还款承诺书,承诺分期归还所欠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