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包世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世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18151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包世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2000元;三、驳回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李荣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357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
原告纵诚房地产(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琳、何伟龙、李国民、邓任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纵诚房地产(广州)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们)方送达上诉材料,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们)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受理原告一案 ,因依《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规定 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 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 、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 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下载服务;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 费用共计元。自本公 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李荣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357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主旨:公告111年5-6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暨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代征人申报111年5-6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本机关收件后,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105、106号公告(受送达人:山东万贯旋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万贯旋压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卜祥英诉被申请人山东万贯旋压技术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105号)、陈继春诉被申请人山东万贯旋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106号),因前期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申请人卜祥英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被申请人给予补缴2009年10月至今各类社会保险金;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15年1-3月份工资分别为2662.9元、1756.9元、2357.09元,另外公司少补保险差额625元,共计7401.89元;3、请求因被申请人原因申请人离开工作岗位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个月×2488元/月=24880元。以上各项合计32281.89元。申请人陈继春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被申请人给予补缴2009年10月至2018.3月各类社会保险金;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工资共计16600.08元;3、请求因被申请人原因申请人离开工作岗位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9个月×1248元/月=11232元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毅鹏与被执行人寰度空间(广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案号:(2022)粤0105执2045号】 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英诉被告黄海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14民初20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11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1.5倍计算延期付款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