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旭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保林、周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8民初73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以(2019)粤0118执5185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新荣名下位于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东塔602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02446号】。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2022)粤0118执恢231号之十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新荣名下位于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东塔602房
济南晶达立相关材料科技发展不足机构: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朱光辉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 一案(案号:松劳人仲(2023)办字第639号),因无ﷺ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二○二三年五月四日下午13:30时在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 867-871号💟2号楼3楼第七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
刘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建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信用卡透支本金27600.53元,暂计至2019年12月6日的利息5290.23元,暂计至2016年10月9日的滞纳金263.59元,分期付款手续费3829.04元,年费2383.68元,及2019年12月7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淄博冠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博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限期缴纳税款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规定,对你单位出具《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11095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为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的吴哲与苏海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从2014年12月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17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叶亮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1民初26641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培强向原告叶亮沂支付购车款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培强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叶亮沂
江西胤楠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小团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宁劳人仲字〔2022〕第88号),申请人主张你公司工资待遇合计人民币17000元。因你公司无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委定于2023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宁都县登峰大道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七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劳动争议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