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本院受理执行的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洋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执12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的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Z0036533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黎乾坤诉被告刘金锡、洪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金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乾坤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刘金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乾坤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三、被告刘金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乾坤支付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洪文锋对被告刘金锡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28元,由被告刘金锡、洪文锋负担
鞠婧祎起诉微商侵犯肖像权,要求其致歉并赔偿20万,案件将于2023年2月14日14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 新浪娱乐讯 据企查查APP显示,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向香蕉优选(杭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保定泓峰佳视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 公告原文显示,原告鞠婧祎要求被告香蕉优选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判令被告香蕉优选在其运营的涉案店铺中发布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香蕉优选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成本合理开支1万元,以上各项共计20万元
上海高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蒋兰兰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7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高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蒋兰兰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工资人民币18378.54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高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蒋兰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5460.7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雷国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雷国朋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2684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款项的违约金(以12684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6日起按照每月50%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68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以上暂计:30368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本院受理原告邓亚云诉被告凌杨鸿买卖合同纠纷[(2023)粤0117民初1262号]一案,原告邓亚云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凌杨鸿立即向原告返还空调货款615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61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收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7日 点击数:65595 原告江潮城与被告张传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51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传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江潮城借款7100元;二、驳回原告江潮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传锐负担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春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8609.75元、暂计至2019年12月6日的利息36727.59元、暂计至2016年12月8日的滞纳金827.93元,及2019年12月7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原告陈美桦诉被告吴瑞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判令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关于梁锦开与朱梅其他案由一案,因义务人朱梅未履行(2005)番法民初字第67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梁锦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3)粤0113执恢12号案立案执行。因朱梅(朱梅,女,194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工业路62号)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向朱梅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朱梅立即履行(2005)番法民初字第6721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