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卡
自开展清廉国企建设工作以来,平桂农**司坚持以廉化人、以廉促行、以案促改,运用新形式、新方法开展廉洁教育,同向发力,在内容上做文章,在形式上出新招,在实效上下功夫,大力培育清廉之风。 平桂农**司以打造“清廉农投”为抓手,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清廉农投”建设专责小组,明确职责分工。“清廉农投”作为平桂区开展清廉国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清廉农投建设工作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张彩玲与被执行人赵军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0788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横法执字第00313号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开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提供财产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赵军偿还申请人张彩玲借款本金4495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2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4020元及执行费66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汪云桥申请执行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执行决定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你履行(2021)云0303民特801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并在送达财产报告令5日内,如实向本院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你的财产发生变化,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内向本院书面补充报告,拒绝或虚假报告的本院将根据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你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不得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高消费行为,同时本院将实时通过查控措施查询、处置你的财产并根据情况将你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查询到你的财产,本院将在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之日起满15日处置控制财产并向申请人支付扣划或变现款项并根据情况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来自泉州市交通委的消息,正在推广的出租车智能管理卡安装,截至目前已完成一半任务量,预计年底前,全市3369部出租车将全部纳入智能管理系统。届时,不仅驾驶员的资料将同步更新,出租车定期回场“体检”也将在技术支撑下变成现实。 据悉,此次安装的智能管理卡,将取代目前使用的纸质服务监督卡,放置于副驾驶座前仪表台上
本院受理原告肖映红诉被告马亚军、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请如下: 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1359.5元,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误工费1200元及交通费330.6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邓亚云诉被告凌杨鸿买卖合同纠纷[(2023)粤0117民初1262号]一案,原告邓亚云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凌杨鸿立即向原告返还空调货款615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61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收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举报工作是党着力坚持和完善监督体系、调动人民群众监督积极性、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题线索“主渠道”作用的体现,更是反映民情民意的晴雨表、政治生态的晴雨表。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面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无论反映的职务高低、问题大小,只要是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受理范围,就要严格按照**举报受理处置流程及时登记录入,按时流转,持续形成规范合理、及时有效的**举报闭环管理机制。 乌什县纪委监委严格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举报制度规定,紧紧围绕纪检监察**举报受理范围,牢牢把握服务监督这条主线,精准有序受理**举报问题,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充分发挥问题线索“主渠道”作用
本报讯 李宇鹏报道:日前,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最后一批新兵起运。至此,合阳县已连续多年实现廉洁征兵“零投诉、零举报、零**”。在该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军地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发力,持续强化依法廉洁征兵意识,推动廉洁征兵工作有效落实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文发建材经营部(普通合伙)与被告芜湖高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芜湖高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300万元,并按LPR利率支付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3,342,395.82元。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多玛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聚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金伟、刘曙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多玛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霸州市聚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原告支付剩余30%货款,即53400元;2、判令被告霸州市聚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费用共计2992.48元;3、判令被告李金伟向原告返还80000元,被告霸州市聚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刘曙光对被告霸州市聚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案件审理期间,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12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