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费
委托代理人:张羽,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 行了审理
内容摘要:2006年3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日本三菱铅笔株式会社诉告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北京理想文仪商贸中心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日本三菱铅笔株式会社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 2006年3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日本三菱铅笔株式会社诉告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北京理想文仪商贸中心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2015年7月27日,申请人樊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于2014年10月14曰作出的案卷号为*******离婚判令。该离婚判令的内容为:刘某某与樊某于20**年1月20曰正式缔结婚姻关系,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开庭审理并作出离婚判令,该判令于2014年11月15日生效,双方婚姻关系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作出的解除刘某某与樊某的离婚判令,内容与我国法律不相抵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
简述:夫妻双方一方诉请离婚,另一方虽予以拒绝,但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缺乏婚姻基础,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洋、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恩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9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恩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300元及违约金10590元,共计45890元。案件受理费966元,已减半收取4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亮负担475元,由原告连云港恩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元,被告刘亮负担部分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659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宝锋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6333.36元;二、被告刘宝锋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利息(其中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透支利息为2988.11元;从2018年5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支付);三、被告刘宝锋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现金分期手续费13119.14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海离婚律师:夫妻一方离家出走多年可以离婚吗? 【案件】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 1998年1月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张XX(1996年1月8日生)。婚后感情不好,被告于2007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认为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
案件描述 本公司于2005 年12 月30 日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570 万元的贷款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该笔贷款到期后,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了其中60 万元的本金。截至2006 年12 月31 日,公司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尚剩余510 万元贷款逾期,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于2007 年5 月28 日向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法执字第171 号民事裁定书于2007 年5 月至6 月共从本公司银行帐户中扣划了5281540.01 元(其中贷款本金及利息5195420.23 元,执行费86119.78 元)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关支行与被告戴吉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戴吉富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关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4451.6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185.15元、增值服务费92元、透支利息[截止至2020年3月29日的透支利息为2798.17元,从2020年3月3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涉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