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公司于2005 年12 月30 日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570 万元的贷款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该笔贷款到期后,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了其中60 万元的本金。截至2006 年12 月31 日,公司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尚剩余510 万元贷款逾期,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于2007 年5 月28 日向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法执字第171 号民事裁定书于2007 年5 月至6 月共从本公司银行帐户中扣划了5281540.01 元(其中贷款本金及利息5195420.23 元,执行费86119.78 元)。本公司就此事对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07 年9 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民一初字第47 号民事判决,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欠款5281540.01 元、本案受理费等53792.88 元,合计5335332.89 元。
判决内容 2007 年9 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民一初字第47 号民事判决,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欠款5281540.01 元、本案受理费等53792.88 元,合计5335332.89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