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字
安徽金六和拍卖有限公司是经安徽省商务厅批准(皖商建执字【2009】218号),于2009年4月成立的法人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依法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拍卖业务,现有国家注册拍卖师1名,从业人员8名。为拓展拍卖业务,于2012年7月6日,在霍山县设立了安徽金六和拍卖有限公司霍山办事处
恒隆一心义工队早前与二十位小学生,深入上环探索这个曾是本港印刷业重镇的社区,一同制作活字簿,体验活字印刷这门曾在香港兴盛的精妙手艺,尝试执字粒、上色、操作传统印刷机等工序,并聆听印刷师傅细说五十至七十年代,有关印刷业的小故事。 恒隆地产高级经理(综合服务)吕庆光与其他小学生,同样是首次亲身接触印刷这个中国四大发明之一。平日专责顾客服务工作的他认为,客服与社会服务的本质都是由心出发
公示送达应受送达人黄素娇之台湾金融资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4日108板金职一字第229号分配期日通知暨分配表一件。 108板一229(107凌150184).tif 主旨:公示送达应受送达人黄素娇之台湾金融资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4日108板金职一字第229号分配期日通知暨分配表一件。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30条之1准用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张彩玲与被执行人赵军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0788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横法执字第00313号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开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提供财产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赵军偿还申请人张彩玲借款本金4495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2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4020元及执行费66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晓逾、陈姬女: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华珍与被执行人谢晓逾、陈姬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8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中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一、被执行人谢晓逾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19823.4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华珍。二、被执行人陈姬女对上述第一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的14200元负连带责任
预展地点:标的所在地【辽拍预展咨询中心】 1.拍卖标的依据: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辽河中指执字第2号;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辽(2021)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030521号。 2.竞买者应于2023年2月21日15点前(到账为准)将标的竞买保证金3500万元转账到拍卖人指定账户,方可到拍卖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3.标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与买受人按标的所在地房产及税务部门要求,各自承担各自更名过户的税、费
关于申请执行人雷金与被执行人广东广物龙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广东省林业机械厂)债权转让纠纷【(2012)穗荔法执字第1979号】一案中,王国森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执异67号听证通知书、申请书以及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3年4月18日9时30分在荔湾法院执行局大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东安苑8号)举行听证
新北市淡水区邓公路16号2楼、3楼之2 (一)2703建号拍定后不点交;其余标的拍卖不动产应有部分,查无债务人现实占有部分,拍定后不点交。(二)民国109年5月14日查封时发现,第三人李惟心称其为2703建号承租人,租期到同年6月30日止;第三人李丽华则称债务人尚欠伊钱,故将房屋无偿借用予伊,至伊死亡为止,以清偿债务之用,伊改将房屋出租予李惟心。(三)依本院他案(108年司执字第20325号)之笔录记载,108年5月14日查封时社区保全人员称2878建号系社区VIP室、2676建号系社区中控室、2677建号系社区宴会厅,均为社区公设等语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张彩玲与被执行人赵军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0788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横法执字第00313号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开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提供财产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赵军偿还申请人张彩玲借款本金4495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2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4020元及执行费66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06年度他执字第22号义务人又琦服饰有限公司之担保人郑又绮(即郑玉燕)之行政执行事件中,应送达于担保人郑又绮(即郑玉燕)之扣押命令4件。 106年度他执字第22号义务人又琦服饰有限公司之担保人郑又绮(即郑玉燕)之行政执行事件中, 应送达于担保人郑又绮(即郑玉燕)之扣押命令4件。 主 旨:106年度他执字第22号义务人又琦服饰有限公司之担保人郑又绮(即郑玉燕)之行政执行事件中, 依 据:行政执行法第26条、强制执行法第30条之1、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行政程序法第7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