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区邓公路16号2楼、3楼之2

(一)2703建号拍定后不点交;其余标的拍卖不动产应有部分,查无债务人现实占有部分,拍定后不点交。(二)民国109年5月14日查封时发现,第三人李惟心称其为2703建号承租人,租期到同年6月30日止;第三人李丽华则称债务人尚欠伊钱,故将房屋无偿借用予伊,至伊死亡为止,以清偿债务之用,伊改将房屋出租予李惟心。(三)依本院他案(108年司执字第20325号)之笔录记载,108年5月14日查封时社区保全人员称2878建号系社区VIP室、2676建号系社区中控室、2677建号系社区宴会厅,均为社区公设等语。(四)第三人李丽华于109年8月3日陈报承租人李惟心已于同年6月15日搬离2703建号,目前为伊住用。债权人并于同年8月18日陈报称依第三人所述本件标的并无车位,另第三人之租约影本,租期亦载系自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五)惟现在实际情形如何,仍请应买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