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费
本院受理原告黄小恒诉被告朱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朱毅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8民初14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朱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小恒退还款项1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7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朱毅负担。被告朱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院受理原告黎乾坤诉被告刘金锡、洪文锋、吕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金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乾坤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刘金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乾坤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三、被告刘金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乾坤支付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洪文锋、吕大清对被告刘金锡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98元,由被告刘金锡、洪文锋、吕大清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仁全、倪光富、范顺昌、杨丹平、辜良胜、王老二、胡尚武、胡尚文、王兴权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孙仁全、倪光富、范顺昌、杨丹平、辜良胜、王老二、胡尚武、胡尚文、王兴权以“被告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仁全、倪光富、范顺昌、杨丹平、辜良胜、王老二、胡尚武、胡尚文、王兴权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孙仁全、倪光富、范顺昌、杨丹平、辜良胜、王老二、胡尚武、胡尚文、王兴权负担
集微网消息,6月5日晚间,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表示,于2020年6月5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初3804号】。根据该裁定书,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子公司深圳传音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埃富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讯拓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传音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传音表示,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件的裁定,预计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54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青海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青国资产〔2017〕339号)、及中信银行西宁分行风险内控委员会会议纪要,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接受中信银行西宁分行委托,对其持有青海非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进行公开挂牌处置 ,挂牌价:800万元。 对受让方的基本要求及受让条件详询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网站[URL]。有意受让者,请到青交市场报名
本院受理原告杨毓宁与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杨毓宁与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毓宁支付2018年5月、2018年8月至11月的工资共16722.22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毓宁支付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92.31元;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毓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五、驳回原告杨毓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程则敬,男,1987年2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 被告平塘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塘县平湖镇中山路33号; 被告平塘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塘县玉水北路平塘县司法局附近; 法定代理人李某,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则敬诉被告平塘县人民政府、平塘县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协议及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则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利益
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是否有效? 张先生看中王女士一套一百平方的房屋,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房屋总价为45万元,张先生应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30万元,收到首付款后王女士应将钥匙交给张先生,余款在张先生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二日内付清。由于房屋交易需要交纳一笔数额不小的税款,双方一致同意做低合同价,即:办理过户登记的合同中房屋总价为30万元,但双方私下再签一份协议,约定房屋实际总价为45万元,房价以后者为准。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立即支付了首付款,并取得了房屋的钥匙
诉讼费用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 房产案件属于财产案件,其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缴纳: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10万的部分按3%交纳; 诉讼费用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 房产案件属于财产案件,其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缴纳: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10万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20万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50万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100万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的部分按0.5%交纳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张彩玲与被执行人赵军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0788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横法执字第00313号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开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提供财产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赵军偿还申请人张彩玲借款本金4495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2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4020元及执行费66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