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659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宝锋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6333.36元;二、被告刘宝锋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利息(其中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透支利息为2988.11元;从2018年5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支付);三、被告刘宝锋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现金分期手续费13119.14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9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负担53元,由被告刘宝锋负担2341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要求被告将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原告,本院不再退回)。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