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5日9时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2161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而支出的律师费、调查取证及差旅费费用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