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7日,申请人樊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于2014年10月14曰作出的案卷号为*******离婚判令。该离婚判令的内容为:刘某某与樊某于20**年1月20曰正式缔结婚姻关系,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开庭审理并作出离婚判令,该判令于2014年11月15日生效,双方婚姻关系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作出的解除刘某某与樊某的离婚判令,内容与我国法律不相抵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对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案卷号为********离婚判令中关于解除刘某某与樊某婚姻 关系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樊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