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451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关支行与被告戴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关支行与被告戴吉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戴吉富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关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4451.6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185.15元、增值服务费92元、透支利息[截止至2020年3月29日的透支利息为2798.17元,从2020年3月3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涉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