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恩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9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恩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300元及违约金10590元,共计45890元。案件受理费966元,已减半收取4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亮负担475元,由原告连云港恩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元,被告刘亮负担部分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